(2017)川111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魏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3民初241号原告:张建平,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魏刚,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乐山市金口河区。原告张建平诉被告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罗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先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