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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法定代表人:周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湘0112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中兴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中兴路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