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孝丰、黄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孝丰,黄日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029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3109445B。法定代表人:林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炜,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孝丰,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黄日喜,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丰、黄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