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四清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姚本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四清,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姚本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327号原告:姚四清,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滨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尚春。被告:姚本洪,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原告姚四清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姚本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四清因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四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四清负担。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