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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何继明诉杨林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明,杨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855号原告:何继明,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林岗,男,汉族,农民。何继明诉杨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继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继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继明负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