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与被告富美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齐齐哈尔市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662号原告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1号。负责人曲浩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晓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齐齐哈尔市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熙正,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