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沈绪卫与田其丽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绪卫,田其丽,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30号原告沈绪卫,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其丽,女,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12-1号。法定代表人冉忠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绪卫诉被告田其丽、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绪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绪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绪卫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