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王岳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王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王岳忠,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1)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王岳忠非法占地,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平方米土地给桃溪镇锦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岳忠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1)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1)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桃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