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红江与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红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申红江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13号(公路局办公楼9层)负责人陈明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江(特别授权)申请人申红江与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470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红江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本院依法强执行,本院已于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8841.3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28841.3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判长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