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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安与绍兴市客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绍兴市客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74号原告:王安,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绍兴市客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金喜青。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安与被告绍兴市客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绍兴市客大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