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秀苹与冯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秀苹,冯楠,冯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汪秀苹被执行人冯楠被执行人冯景儒汪秀苹申请冯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秀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冯景儒卖房后将标的款交至法院执行局,双方当事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