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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市祝笠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市祝笠工贸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朔州市祝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十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法定代表人:尹达君,该公司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府西支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府西支行04×××35账户存款1648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137.62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