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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复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丹阳顺通供暖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业主大会,北京丹阳顺通供暖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复10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3号楼地下室。负责人:王绪刚,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丹阳顺通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8号楼1210室。法定代表人:徐丽梅,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里203号楼地下室。负责人:王绪刚,主任。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在水一方业主大会)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在水一方业主大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水一方业主大会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通州区在水一方小区业主大会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磊审 判 员  金 星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