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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勇、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勇,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田勇,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实储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曹伟,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关于田勇与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勇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曹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田勇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元(从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伟的银行存款10,70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