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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从行非诉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从江县国土资源局、陆新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从江县国土资源局,陆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从行非诉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远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金安,系从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陆新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现住从江县,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陆新强履行从国土资执法罚(2016)第113号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即要求拆除被执行人陆新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以该案未到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初审判员  潘永和审判员  梁瑜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月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