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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884号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单元1706室。法定代表人郑文春,总经理。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法定代表人龚并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颜景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