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文强与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强,梁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129号原告:梁文强,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铭,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冬莹,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宏伟,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梁文强与被告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梁文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文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