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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贵富、徐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富,徐建南,徐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姚贵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堂,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建南被执行人:徐云芳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贵富与被执行人徐建南、徐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9084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徐建南、徐云芳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徐建南、徐云芳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徐建南名下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绿城长兴广场百合园3幢1-801室的房屋已被多次查封,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90余万元,该财产暂时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徐云芳名下无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