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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春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岭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59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春岭,女,1956年1月8日出生。2016年10月5日因本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春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春岭及其辩护人郭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田春岭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89人403人次,票面金额23705500元,已兑付金额3706486.50元,群众实际损失19999013.50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春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田春岭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自家亲戚存款的数额不应计算到集资额中。被告人田春岭的辩护人认为:应按单位犯罪追究田春岭的刑事责任;田春岭向亲朋好友的借款629.08万元应从起诉书指控总额中剔除;王某2向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退还的38.70万元,应从田春岭不能偿还的数额中减除;被告人田春岭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为集资群众弥补损失,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春岭为将在安阳的集资款项转存其他单位,从中获取利息差和佣金,于2010年5月份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对面成立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传高利息、高回报,组织人员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群众申报资料,经审计,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田春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189人403人次,票面金额23705500元,已兑付3706486.5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9999013.5元。被告人田春岭先期以集资户的名义,后主要以其本人或其家人名义将所吸收的款项投资到哈尔滨东方天业公司、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地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借给郑某某、王某2、高某某等个人。经查实,至案发时,哈尔滨东方天业公司尚欠田春岭60万元,郑某某尚欠田春岭45.58万元。案发后,王某2退回赃款38.70万元。集资户闫某2、闫某甲、田某某、闫某1、闫某甲因与田春岭有亲戚关系,放弃追要集资款,请求司法机关将其已申报的集资款项减除,并对田春岭从轻处罚(五人集资的票面金额共计602.43万元,扣除已兑付182.1945万元,实际损失420.235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一)被告人田春岭的供述:2010年2月底,其在安阳市文峰区“安惠苑”小区对面租一间门面房,装修后于当年5月注册了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经营实体,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从2010年至2012年资,大概融了一千多万元。刚开始其给高庄一带亲戚讲,再由他们告诉别人其融资的事,其还在电视上播放了宣传片。其雇用孙某甲某、闫某1、袁某某在门市上负责收钱和开票。其有时到门市上收现金,有时闫某1和孙某甲某给其转账,他们把钱先存到其在安阳开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再转到其在邯郸开户的农行卡上。其拿到群众的集资款后,到需要募集资金的公司,把钱打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名单开具合同,合同到期前10天其从集资群众手里收过来送到公司,公司把钱打到群众农行卡上。其盈利是上线公司给20%的佣金。其给公司打款时把佣金给扣下了(北京三赢是15%的佣金),然后将部分佣金打给公司,变成自己的合同,另一部分佣金还了集资群众了。先开始集资群众的钱都是公司直接返还的,后来公司对金额少的不开合同,其就把群众的钱合在一起,以其名字存到公司,也有合同以儿子、儿媳妇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前几期公司将款都返还了,最后一次,其把合同给公司后,公司就不给钱了。(二)证人王1的证言:2010年,其母亲田春岭说想成立一个投资咨询公司,让其给他开车。后其和孙某甲某一起到公司上班,公司位于安阳市文明大道“安惠苑”南门对面,法人代表是田春岭,“大霞的”(闫某1)也在那里上班。田春岭用其身份证办理手续,其担任公司监事。(三)证人闫某1的证言:2010年春节前,田春岭说北京三赢公司做磁疗保健,挣钱很容易。其给了田春岭1.1万元,到期后,田春岭将钱送到其家。后田春岭又说天津卓远天泽投资公司在集资,其给了他4万元。期间,田春岭说她要开公司,让其帮她找地方。2010年2月20日,其在“安惠苑”南门见一个地方出租,就告诉了田春岭。田春岭成立了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让其和袁某某到那里上班。其主要打扫卫生,袁甲甲和孙某甲某负责开票、收钱,人多的时候,其也帮助收钱。收的钱都给田春岭了,先期是现金,后来直接转款给她。其和孙某甲某将集资款存到田春岭一张农行银行卡上,再转给田春岭。她在的时候就直接提走现金了。先期集资户存5万元才有协议,后来变成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才有协议。2010年7、8月份,田春岭说卓远天泽公司存款时间长,让换成天凯公司,后天凯公司到期没有兑现。2011年3、4月份,田春岭按照三分的利息给天凯集资户兑现了本金和利息。之后,不管集资户到哪个公司存款,一律没有协议,只出借据。后田春岭又让其给集资户介绍北京三赢、盛世富邦、日盛昌、诚信基金等。再后来收钱的次数少了,很多集资户直接将到期的单子转换成北京三赢、盛世富邦、日盛昌、诚信基金的单子,不再收现金。2011年10月,田春岭打电话说,现在兑付不了,她在外面要钱,公司开不下去了。公司关门后,田春岭分批给集资户兑了部分钱。(四)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其于2010年5月到卓远天泽投资咨询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秋天。其离开时闫某1和孙某甲某还在门市上。其在那里主要打扫卫生,给存钱的人开票。田春岭很少去公司,有时给闫某1和孙某甲某打电话。集资群众都是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口口相传过来的。如果有了新项目,田春岭召集一些大客户给他们介绍,再通过他们给群众讲。对于收到的集资款,田春岭在的时候给她现金,大部分是闫某1、孙某甲某到银行转给田春岭。(五)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0年,其听说卓远天泽公司吸收存款,利息高、公司可靠,到那里看了播放的宣传片,决定投2万元,田春岭介绍说卓远公司是天津私募基金行业的老大,不会赔钱。其存款后,田春岭给出具了借据,三个月后连本带息都还了,就又存了两笔7万元,田春岭说钱存到天津天凯公司了,一个月后又说该公司被查了,要不回本金和利息,她负责给本金和部分利息。这件事后,田春岭在集资群众中的信誉度高了,其又相继在那里存款44.46万元,投到了宏高财务、环球联盟、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丰登伟业等公司,其最后损失是39.7328万元。(六)被害人闫某3的陈述:2010年,田春岭在“安惠苑”对面开一家公司,其到那里,田春岭让孙某甲某给其播放天津卓远天泽公司的宣传片,并向其保证到期给不了她负责。其先存了8500元,并报了一个农行的卡号,孙某甲某给其办手续,协议公司是天津卓远天泽公司,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到期后,该公司给其打了1万元。之后其又存了一笔款,田春岭说存到了天津天凯公司,后田春岭召集在该公司存款的群众开会说,该公司被查,钱要不回来了,她负责给本金和部分利息。此后,田春岭在群众的信誉高了。其相继在她那里存钱,共114.4320万元,投到了环球联盟、日盛昌、巨鑫联盈等公司。到2011年冬天,田春岭的公司关门了,其实际损失106.5811万元。闫某1是其侄女儿,田春岭是她本家的姨,她和袁甲甲、孙某甲某都在田春岭的公司上班。(七)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实,田春岭于2010年5月11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田春岭系法人代表,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商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督管理分局关于查证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田春岭从业资格的复函证实,该分局未受理该公司和田春岭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九)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四方[2016]会鉴字第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核群众申报资料,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田春岭以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89人403人次,票面金额23705500元,已兑付3706486.5元,群众实际损失19999013.5元。(其中包括闫某2、闫某甲、闫某1、闫某甲、田某某五人集资的票面金额共计602.43万元,已兑付182.1945万元,实际损失420.2355万元。)(十)郜某某、张某甲等101名集资群众的证言,张某乙、孟某等88名集资群众填写的申报登记表,以及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显示借款人为田春岭并加盖有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印章的借据(借据上显示款项投资到盛世富邦、北京石油、环球联盟、日盛昌等公司,以及投资期限、利息等情况),证实集资群众在田春岭的公司存款的情况,与审计报告能相互印证。二、关于所吸收存款去向的证据(一)被告人田春岭的供述:其把收群众的钱开始给了天津市卓远天泽有限公司,随后是天津日盛昌公司、天津市盛世富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达亿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北京巨鑫联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登伟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天业有限公司、辽宁辽阳市灯塔镇德金生物制品公司,还有一个网络公司“环球商业联盟”(其在给群众的单据上写有“诚信基金”)。其没有以上公司的合同了,因为把合同交给公司,公司没有给打钱,就被立案调查了。起初集资群众的钱都是公司直接返还给他们,后来公司对金额少的不开合同,其把群众的钱合在一起,以自己名义存到公司。其把钱给融资公司,大部分是用其尾号为4511的农行卡打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上,还有部分是现金。以“诚信基金”名义开票收的钱投到张家口一个大理石厂了,老板王某2写了张230万元的借条,后还了90余万元。部分群众的集资款投到了宏高财务(后改名国宏国际),该公司只报了一回单子(融资),约30多万元。辽宁省阜新县东梁镇煤矿老板高某某借其近500万元,还有470余万元没有还。其曾借给郑某某100万元在北京筹建养老院,还有48万元没有归还。黑龙江大庆市的高某甲借的钱有500万元左右,去掉利息5分、返点20%,实际借给他300多万元。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高某甲打的七张借条、合计1000余万元,里面除其个人的钱外,其余都是集资群众的钱。其到吉林市找高某甲要过钱,后听说高某甲死了。王某提供的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书和收条,是因为其把合同交到他们公司后,公司没给钱,换了收条。该公司还欠60.9万元。(二)银行转账明细、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四方[2016]会鉴字第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田春岭尾号为45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向尚某某转款6675840元,向李1转款2400000元,向付某某转款1080000元,向朱某某转款4061000元。另向赵某甲转款894000元,向宋某某转款1665000元,向张某甲(田春岭供称系环球联盟公司人员)转款908400元,向李某2转款640000元。(三)证人任某(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2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任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该公司曾吸收田春岭的存款,合同到期后,存款人把合同交到公司,公司按存款人指定的账户返款。(四)证人孙某甲(天津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孙某甲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田春岭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该公司存款,合同到期后,公司将款返还到存款人提供的账户上。后期存在客户将合同交到公司、公司没还钱的情况。(五)证人付某某(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付某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田春岭是该公司发展的“前排代理”(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她把钱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了。她提交的协议金额在3000万元左右。公司规定,最低20万元为一单。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提供银行卡号,合同到期后,公司给投资人把钱转过去。不存在合同交到公司,公司没有给钱的情况。(六)证人李1(北京瑞达亿赢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1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田春岭是公司的一个客户经理。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提供银行卡号,合同到期后,公司给投资人把钱转过去。不存在到期合同交到公司,公司没给钱的情况。(七)证人朱某某(北京聚鑫连赢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朱某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只要客户提供朱某某账户转入资金的证明,其认可资金转入公司了。如果合同超过一年的话,客户得到的收益肯定超过他们的订货款。(八)证人赵某甲(原国宏国际董事长)的证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其个人账户都是公司在用,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有合同。合同到期后,通过网络平台操作返钱给投资人。(九)证人尚某某(原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尚某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其个人银行卡放在公司财务部了,用于业务往来。公司只对店长(一个区域的代理),不对散户。公司收到“店长”的货款后,把货配好发过去。“店长”有佣金,按货款的40%计算,在给公司货款时就扣留了。(十)证人宋某某(辽宁省德金肉牛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其对田春岭有印象,如果有银行账户转账凭证,其确认她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了,借款到期后,公司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的。公司到资金链即将断裂时,其返给借款人部分资金,但借据还在他们手里。(十一)证人李某2(原哈尔滨东方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个人银行卡在公司财务部门用于业务往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有借款协议和收据,期限四个月,利息3-5分,佣金30%左右。其认可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协议和收条,有60万元没有还给田春岭。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田春岭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出具的收据,证实该公司收到田春岭60万元。(十二)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借田春岭100多万元,用于北京市房山区的鸿福养老院修缮房屋,截止2015年底,还剩45.58万元没有还给。郑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借条显示,借田春岭45.58万元。(十三)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7月2日与田春岭等人签订了投资矿山的协议,给田春岭写了267万元的借据,田春岭在2011年7月4日给打款35.9万元、在7月8日打款100万元。其已退给她97.2万元,尚欠38.7万元。张家口正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王某2为法人代表)与田春岭等四人签订的合作协议、267万元收条、退还投资明细表(共分14次退还97.2万元)、银行转账明细等,与王某2的证言一致。(十四)田春岭之子王某提供的借款人为高某甲的借据七张(显示共借款1029万元,其中一张借据注明已还款6万元);显示高某甲因自杀死亡已于2011年9月13日被注销户口的证明。(十五)证人张某、闫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等人找田春岭要欠款。田春岭说辽宁的高某某欠她550万元,并和张某找高某某,高某某写了还款计划。后田春岭给张某和闫某2写一份委托书,让其二人找高某某要账。其二人到辽宁阜新没见到高某某,一个姓“闫”的女子接待,并认可田春岭借款550万元的事,但说煤矿都停业整顿,没有钱还。高某某所写的550万元的借据、与田春岭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田春岭所写委托张某、闫某2向高某某讨要借款的委托书,与张某、闫某2的证言能相印证。三、关于追缴赃款的证据和其他综合证据(一)现金缴款单和收据证实,安阳市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王某210万元,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王某228.7万元。(二)由辩护人提供闫某甲(闫某2之兄)、田某某、闫某2、闫某1、闫某甲书写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向闫某2、田某某、闫某1、闫某甲核实时的证言证实,其五人因与田春岭是亲戚关系,对田春岭向其五人借款的事均不再追究,请求司法机关将其款项从集资数额中减除,请求对田春岭从轻处理。(三)被告人田春岭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春岭成立安阳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目的即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成立后除吸收存款外并无其他经营项目,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按单位犯罪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2向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退还的38.7万元,属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追缴的赃款,不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春岭虽与闫某2等五人存在某种亲戚关系,但其向他们吸收存款的方式与其他集资户并无不同,且案发后五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五人集资数额不应从被告人田春岭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田春岭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闫某2等五人于案发后放弃追要集资款,并对田春岭予以谅解,可作为对田春岭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春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追缴的赃款38.7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田春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高 倩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