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申请宣告廖仁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平,廖仁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13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廖仁安,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李和平申请宣告廖仁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李和平申请称:廖仁安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送往攀枝花市第三医院治疗,现需办理出院手续,但其配偶因与其感情不合,对被申请人利益不予维护。为最大限度维护被申请人利益,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近亲属中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只有刘起卉,而刘起卉系该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宣告廖仁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排查廖仁安亲属中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只有刘起卉,而刘起卉系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干警,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王 前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