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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质租赁站与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质租赁站,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质租赁站。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质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质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