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传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杰,郭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刑初266号自诉人陈士杰,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郭传会,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自诉人陈士杰以被告人郭传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请求予以准许。本院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士杰撤回自诉。审判员 黄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鑫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