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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腾达与郝英旭、陈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腾达,郝英旭,陈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02号申请��行人:朱腾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民。被执行人:郝英旭。被执行人:陈东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腾达与被执行人郝英旭、陈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腾达与被执行人郝英旭、陈东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二被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起自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75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