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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春柳、王建鹏等与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642号原告:吴春柳,女,192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文,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鹏,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文,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济生,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文,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悟,男,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钢,男,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财务科长。原告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广播电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春柳、王建鹏、王济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吴春柳、王建鹏、王济生负担。审判员  吴芬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铁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