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陕西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陕西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与陕西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77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共执行回2277元,现本院已将该案款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账户。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