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09号原告:李春生,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海平,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李春生诉被告张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李春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30元,减半收取362.15元,由原告李春生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