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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辉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辉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府前路增城广场内。法定代表人:陆圣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辉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据以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的亦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