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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住本市长安区培华学院。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旭阳、阮莉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公安特情人员高某在网络聊天群“飞行员@”中与网名为“尚夜叔叔”的被告人宋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宋某声称有毒品大麻出售,随后二人又通过微信持续联系,约定通过网购“马克笔手绘”店商品的形式,以每克1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大麻10克。同年3月14日,高某按照上述方式支付了1010元的毒资(含快递费),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宋某通过物流给高某邮寄了毒品大麻,高某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宋某邮寄来的包裹在本市马坊门韵达快递分拣中心提取,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绿色卷叶状物品1包(经鉴定,净重9.6447克,从中检测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同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培华学院将被告人宋某抓获,并在其宿舍查获铁盒包装的绿色茶叶状物品1包(经鉴定,净重1.4726克,从中检测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毒品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快递单据、QQ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店交易记录及转账信息、现场尿检报告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没收收据、情况说明、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宁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贠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