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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仁钦与嘎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钦,嘎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6103号原告仁钦,男,193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嘎达,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仁钦诉被告嘎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仁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仁钦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