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仁钦与嘎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钦,嘎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6103号原告仁钦,男,193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嘎达,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仁钦诉被告嘎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仁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仁钦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