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公安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207号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189号。法定代表人王思通,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隽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