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喜梅与周明涛、任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喜梅,周明涛,任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83号原告:孟喜梅,女,汉族,1950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涛,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任可,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喜梅与被告周明涛、任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喜梅负担。审判员 史百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