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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喜梅与周明涛、任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喜梅,周明涛,任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83号原告:孟喜梅,女,汉族,1950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涛,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任可,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喜梅与被告周明涛、任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喜梅负担。审判员  史百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