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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增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5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增兵,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河县。现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增兵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增兵将剩余赃款1396987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增兵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增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396987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增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刑初801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中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