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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连与被告周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连,周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64号之一原告:张正连,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亮,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西路。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正连与被告周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正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连撤诉。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忠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