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5执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段淑霞申请执行孟根仓、全灵、沙其日拉图、包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霞,沙其日拉图,全灵,包德,孟根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淑霞被执行人:沙其日拉图被执行人:全灵被执行人:包德被执行人:孟根仓本院在执行段淑霞申请执行孟根仓、全灵、沙其日拉图、包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根仓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根仓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7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