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14号原告:郑某,男,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告:鄢某,女,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