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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14号原告:郑某,男,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告:鄢某,女,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