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天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天福,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凤凰县。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成兵,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天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龙天福及其辩护人王成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龙天福至台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翻窗入室窃取财物。其中,在6幢701室魏某家,窃得人民币300元和浪琴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4250元);在6幢803室潘某家,未窃得财物;在6幢302室孙某家,窃得百达翡丽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05400元)、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00元),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30元)、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2017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龙天福在台州市路桥区谊诚宾馆2楼南间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窃的百达翡丽手表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天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魏某、潘某、孙某的陈述、手机购置票据、手表购置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人员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天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3户人家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187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天福在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部分财物已追还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天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止)。二、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3330元,分别发还失主魏燕4550元、孙海英8780元。罚金和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汪 霞人民陪审员 叶习义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