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双娥与王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双娥,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25号申请人原双娥,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瑛,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原双娥与被执行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