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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徐某与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徐某,女。申请人徐某,女。被申请人胡某,男。申请人徐某、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陕D/1G656号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陕D/1G656号小轿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徐某、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扬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