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徐某与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徐某,女。申请人徐某,女。被申请人胡某,男。申请人徐某、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陕D/1G656号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某驾驶的陕D/1G656号小轿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徐某、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扬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