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仁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仁荣,张忠丽,贵州鸿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仁荣,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丽,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邱福常,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仁荣、张忠丽、贵州鸿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