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昌云诉吴海彬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云,吴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吴昌云被执行人:吴海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吴昌云申请执行吴海彬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