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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敏与被执行人海倞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海倞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74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海倞源,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海倞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被执行人海倞源名下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待处置。现被执行人海倞源无其他财产可能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陆国论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