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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与张红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性,汉族,1982年04月18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张红刚,男性,汉族,1981年09月29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XX与张红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失信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