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与张红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性,汉族,1982年04月18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张红刚,男性,汉族,1981年09月29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XX与张红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失信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