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0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南鹰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寿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南鹰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寿添,梁绮云,广东爱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870号之一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78047729。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灏,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彬,该司员工。被告:广东南鹰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南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7149829。法定代表人:周寿添。被告:周寿添,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绮云,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广东爱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路17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01860208。法定代表人:周寿添。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鹰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寿添、梁绮云、广东爱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南鹰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寿添、梁绮云、广东爱米尼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为3124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4元[该款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