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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学义与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义,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濉溪县铁佛镇孟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21行初68号原告王学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焱,该镇镇长。第三人濉溪县铁佛镇孟楼村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孙峰,该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诉被告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濉溪县铁佛镇孟楼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学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义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