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庆云县秀领金属制品销售中心、庆云金鑫金属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县秀领金属制品销售中心,庆云金鑫金属制品厂,白秀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515号-1原告: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鲁北钢铁城市场。法定代表人:解忠新,职务总经理,组织代码67680759-2。被告:庆云县秀领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新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白秀领,职务经理。被告:庆云金鑫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新华路北侧)。负责人:白秀领,职务经理。被告:白秀领,汉族,男,1955年7月1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云县秀领金属制品销售中心、庆云金鑫金属制品厂、白秀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要求解除庆云县新华路紫云花园小区路北钢结构车间的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庆云县新华路紫云花园小区路北钢结构车间的保全。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