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4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