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术学与王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学,王铁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661号原告:李术学,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铁柱,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李术学与被告王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术学到庭,被告王铁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术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工资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原告经同村民组村民介绍,为被告王铁柱承包的龙潭镇杨桥村及潘集街道开发区承包的工程上做点工,两工程于2014年底结束,经结算,王铁柱立据欠原告17000元工资款,经催要无果。王铁柱未作答辩。李术学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李术学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王铁柱身份;3、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原告经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农历1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李术学壹万柒仟元,一个月之内付清。后原告索款无着,致成本讼。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可视为劳务合同的欠条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支付被告工资款。原告李术学要求被告王铁柱支付其工资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术学工资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铁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冉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孙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