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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贡嘎次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贡嘎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61号罪犯贡嘎次成,男,藏族,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阿法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该犯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427.6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藏法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427.65元(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201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贡嘎次成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贡嘎次成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贡嘎次成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改犯,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体检表、民事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贡嘎次成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拉巴旺堆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