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佳伲与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伲,刘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087号原告:李佳伲,女,1991年4月1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刘婷婷,女,1983年9月3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佳伲与被告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佳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佳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