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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佳伲与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伲,刘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087号原告:李佳伲,女,1991年4月1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刘婷婷,女,1983年9月3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佳伲与被告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佳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佳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