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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东太与臧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太,臧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67号原告:陈东太,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臧宏伟,男,汉族,成年,住汤阴县。原告陈东太诉被告臧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东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太负担。审判员 马 国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芳 百度搜索“”